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4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强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坚持权责明晰。强调要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分清楚必须由上级决定、让上级知晓的事项和必须由自己负责、靠自己担当的事项。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强调务必实事求是,做到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四是坚持规范有序。强调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条例》第二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专章明确谁向谁请示报告的问题,厘清了党组织之间的请示报告关系。
首先,《条例》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应当遵循的共性要求。一是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二是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其次,《条例》对几种特殊情形作了规定。一是双重领导情形,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除外。二是归口领导、管理情形,规定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三是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情形,规定相关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四是联合情形,规定多个党组织就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重大事项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最后,《条例》明确了授权情形。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请示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其次,《条例》分3条规定了党组织的请示事项、报告事项、报备事项,并在每一条中分项列出各种情形,以利于党组织对照把握。最后,《条例》要求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自上而下指导,同时,党组织应当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增强可操作性。
党组织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条例》坚持能统则统、当分则分,针对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中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
一方面,坚持请示、报告的统分结合,对于请示报告的提出程序、口头和书面方式、载体等具有较多共性的问题,统一作出规定;对于行文要求、办理程序、请示答复、报告综合分析利用等个性问题,区分请示、报告分别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坚持各级各类党组织的统分结合,在面上作出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报告
《条例》设专章对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条例》主要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就工作中有关重大事项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条例》逐条分项列出了党员请示事项、党员报告事项、领导干部请示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并对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
来源:“共产党员”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