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 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 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 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舒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舒某支付2380元成为该公司所开办健身房的年卡会员,另支付27300元购买66节健身课程,体育公司指定高某作为舒某的私人健身教练。协议签订后,舒某依约支付了前述费用并开始】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lianchengexpo.xrbh.cn/quote/12369.html 行业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迅博思语资讯移动站 http://lianchengexpo.xrbh.cn/mobile/ ,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