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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来了!
2024-10-31 17:10

导语:

监委来了!

前不久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并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再立“里程碑”。

那么,为什么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全新的纪委监委如何试用反腐新招?

【一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释放了哪些“反腐红利”?】

红利1: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具体化,反腐败机构“首脑”指挥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上,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一方面,各级党委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对本地区“树木”和“森林”情况掌握更加及时全面,领导和支持纪委监委发挥作用的主动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各级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对党委全面负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

红利2:反腐败力量更加集中,纪法实现无缝衔接,反腐败机构“脉络”全面打通

过去,党纪与国法之间有一片广阔的空白地带,存在“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过问”的现象。现在,通过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在党统一领导下,同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也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3个层面的问题都管起来。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与审判机关审判三者“协作更高效,制衡更有力”。

红利3:反腐败机构“视野”更广阔,实现全覆盖、无盲区、零死角监察

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是“狭义政府”,有监督空白地带。通过改革,将监督“狭义政府”转变为监督“广义政府”、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监督对象上的空白。涵盖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全省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红利4:调查措施更丰富,反腐败机构“手脚”更灵敏,动作更快捷

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既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有惩治违法的手段,还有防止违法犯罪的手段,打击腐败的“工具箱”更加丰富完备。对腐败的惩治和打击,战略上更加立体、层次更加分明,战术上更加有效精准,手段上更加丰富,大大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例如,前期改革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三地,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2.7天、22.4天,远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45天。

红利5:权力分设,严防“内鬼”,反腐败机构自身“免疫力”进一步增强

改革后,除“刀刃向内”的干部监督室紧盯“内鬼”外,省市两级纪委监委均实现“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执纪审查部门专司纪律审查和依法调查工作,“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部门。“猫”与“老鼠”之间没有了固定联系,不仅使执纪更显刚性,而且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风险也大大降低。同时,严格落实线索处置、案件调查等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申诉复查制度,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还要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问:监察委员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察机关成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并列的独立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监察隶属于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模式完全不同。

作为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新的政治权力机构,监察委员会首先是政治机关,注重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和开展工作。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问:学习领会监察法制定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必须记住哪些关键词?】

关键词1: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

监察法开宗明义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将党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根本遵循;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鲜明确立了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执法机关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2:国家监察机构的“出生证明”

新修订宪法专门阐述了国家监察的职责与机构,并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监察法与新修订的宪法相互呼应,科学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要素,如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这些都为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提供了宪法和法律层面的“出生证明”。

关键词3:改革经验成果的全面固化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省(市)进而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并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新修订的宪法和监察法及时以法律形式全面总结固化改革实践成果,从源头上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4:纪法贯通的制度样板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互映照,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区别性和一致性,折射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的战略考量。同时,运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将留置定性为非刑事强制措施,明确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5:对监察权自身从严监督制约的“法律之笼”

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各环节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对留置调查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界限条件。专设“法律责任”一章,约束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四问:贵州各级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后,怎样把反腐拳头攥得更紧?】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原董事长耿黔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祥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体制催生新活力。随着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进入全面履职阶段,反腐斗争“攥指成拳”,“打虎”“拍蝇”捷报频传。

后勤保障是基础

省委书记孙志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改革过渡期间临时机构方案及解决省纪委监委集中合署办公场所方案,启动研究落实永久性办公业务用房解决办法。省纪委4位副书记和2位常委带头,省纪委4个综合部门搬到过渡性安置点,将原办公用房安排给转隶人员办公使用。同时,省纪委在原有的7个纪检监察室基础上,设立第八至第十一纪检监察室共4个临时机构,作为转隶人员过渡期间工作机构,为改革试点不断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人员融合是关键

紧紧围绕转隶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前面,对检察院涉改部门同志进行全覆盖谈心谈话和家庭走访,省市县三级完成转隶1095人,开展谈心谈话2352人次,真正达到“职责转、编制转、人员转、人心转”的效果。

将2018年定为“干部教育培训年”,分级分类、分期分批、全员覆盖,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精准培训,加快补齐纪法短板,持续提升履职本领。先后举办业务培训班34期,累计培训全省纪检监察干部4500余人次。

业务顺畅是目的

1月24日,全省首例采取留置措施案件公布: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唐龙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这一天,距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诞生”仅过去5天。真正实现了“监委挂牌之日,就是工作有序开展之时”。

为确保过渡期间问题线索移交不遗漏、不流失、不泄露一件,省纪委制定线索移交处置及案件办理工作衔接方案,对全省检察机关涉改部门案件线索开展摸底调查,完成移交问题线索5300余件。

同时,全面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以先行试点省市制度机制为蓝本,紧密结合省情实际,围绕改革后监察权力运行,制定出台纪委监委业务工作程序规范及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持续完善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对接制度,形成监委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

【五问:纪委监委如何试用反腐新招?】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

全新的纪委监委如何运用这些全新的反腐“招式”?来看对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秘书长邓志宏涉嫌职务犯罪案调查过程还原:

2017年9月底,六盘水市纪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秘书长邓志宏相关问题。市纪委信访室接到线索后,按规定和程序转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分办处置。

解读:接到邓志宏问题线索时,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成立。市纪委对其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2017年11月,经六盘水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市纪委成立初核组对邓志宏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通过与涉案人员了解核实、查询银行存款、调取个人报告事项、查核资产等方式,初步掌握了邓志宏对抗组织审查、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经营活动谋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违法问题。

解读: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经过初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2017年12月8日,经六盘水市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六盘水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市纪委决定对邓志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随后,调查人员向邓志宏本人宣布立案决定,并通报相关党组织。2017年12月27日,市纪委向社会公布邓志宏接受审查消息。

2018年1月6日,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市监察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认真梳理分析举报、初查等环节掌握的案件情况,对该案涉及的性质、行为及结果等情节进行分析研判,对证据收集固定、调查取证方向以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程序环节进行深入研究。

2018年2月3日,经六盘水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市监察委员会对邓志宏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解读: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积极探索试用调查措施,把试用留置措施作为重中之重,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该案共采用了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搜查、留置9项调查措施。

解读: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调查人员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根据调查需要,六盘水市监委调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采取了查封和搜查2项调查措施,在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和邓志宏家属的见证下,对其住所等进行了搜查,提取了相关物证和书证,并同步进行了录音录像。同时,在对邓志宏涉嫌受贿案调查过程中,对登记在他人名下,实为邓志宏所有的1套住房进行了查封。

解读: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对邓志宏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后,经六盘水市委同意并报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向其本人宣布留置决定。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

将邓志宏带入指定留置场所后,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办理入住手续,并全程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安全。留置期间,调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专门讯问室对邓志宏进行讯问,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解读: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经查,邓志宏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约谈期间,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经营活动谋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2月7日,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邓志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2月11日,市监察委员会对邓志宏解除留置措施。同日,将邓志宏涉嫌受贿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此案为贵州省各级监察委员会挂牌后实施“两规”转留置并正式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案。

解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六问:监察委员会是如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

2018年1月22日,经报毕节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赫章县监委对县文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建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调查组组织张建华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通过反复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后张建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坦白全部问题。而在此前,赫章县纪委监委针对其有关信访问题约谈中,张建华的态度是拒不承认、拒不配合。

“过去在检察机关,查办的都是已经‘质变’了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今在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个犹如‘西医’,直指病症,突出一个快字;一个宛若‘中医’,内调外治,着重的是治‘根’”。织金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熊祖伦如此比喻。

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要严格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纪执法,既搞好纪法贯通,又实现法法衔接,以更加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保证审查调查权高效规范运行,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同时,纪检监察工作既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对违纪党员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触及灵魂,启发觉悟,达到教育、挽救、转化的目的。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轻微违纪行为不是‘小毛病’,违纪违法问题都是在点滴‘小事’的腐化侵蚀下,慢慢陷入腐败的深渊。因此,在这个渐进过程中,如果能及早干预、阻止,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祸、违纪走向违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关爱和保护。”六枝特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干部席志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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